一次性年终奖优惠政策解析



        2018年12月27日,财政部发布了财税(2018)164号文《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给予了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政策三年过渡期,在此政策下有以下两个方面值得注意。


一.低收入者,不适用年终奖优惠政策

1.假设  个人全年收入—6万免税额—专项附加扣除数≤0,在这一区间段应将个人收入并入工资薪金按综合所得申报。由于年终奖没有免税额和专项附加扣除,将年终奖单列申报反而多缴个人所得税。例如:甲工资收入6万/年,年终奖2万/年,专项附加扣除3万/年,如果将所有收入纳入工资采用综合申报,则应纳税所得额为:工资6万+年终奖2万—免税额6万—附加扣除3万=—1万≤0,不用缴纳个税。假设年终奖2万元单列采用年终奖优惠政策,反而要交个税:年终奖2万×3%=600元。

2.假设  0<个人全年收入—6万免税额—专项附加扣除数≤36000,且全年收入扣除免税额和专项附加扣除之后的净收入小于年终奖, 则纳税人不享受年终奖优惠政策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更少。例如:甲工资收入8万/年,年终奖2万/年,专项附加扣除3万/年,如果将所有收入纳入工资采用综合申报,则应纳税所得额为:工资8万+年终奖2万—免税额6万—附加扣除3万=1万≥0,且小于年终奖2万, 采用综合申报应缴纳个税 1万×3%=300元。假设年终奖2万元单列采用年终奖优惠政策,反而要多交个税:年终奖2万×3%=600元,多缴纳300元的个税。

3.假设  0<个人全年收入—6万免税额—专项附加扣除数≤36000,且全年收入扣除免税额和专项附加扣除之后的净收入≥年终奖,个人可以任意选择采用综合申报或享受年终奖优惠政策收入。在这一区间段,纳税人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负相等。


二.高收入者,要注意年终奖陷阱

     由于现在的年终奖计算方法仍然与以前一样,存在不完全的速算扣除数,所以在每个税率变动的临界点都会产生收入陷阱,收入越高,因多缴税导致实际收入反而降低。以下为几个收入陷阱区间:

1、收入在36,001 ~ 38,567 这个区间段,实际税后收入反而低过收入为36,000元,税率为3%这个临界点的税后收入。

2、收入在144,001 ~ 160,500 这个区间段,实际税后收入反而低过收入为144,000元,税率为10%这个临界点的税后收入。

3、收入在300,001~ 318,333 这个区间段,实际税后收入反而低过收入为300,000元,税率为20%这个临界点的税后收入。

4、收入在420,001 ~ 447,500 这个区间段,实际税后收入反而低过收入为420,000元,税率为25%这个临界点的税后收入。

5、收入在660,001 ~ 706,538 这个区间段,实际税后收入反而低过收入为660,000元,税率为30%这个临界点的税后收入。

6、收入在960,001 ~ 1,120,000 这个区间段,实际税后收入反而低过收入为960,000元,税率为35%这个临界点的税后收入。

     以上6个收入陷阱在享受年终奖时需要引起纳税人注意,避免收入高了,因多缴税,反而导致收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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