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至今税收征管类政策汇编

2019年至今税收征管类政策汇编.gif



一、 税收征管



1.1《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2号)

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的规定,现就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二、邮寄申报的接收税务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上海市税务局指定3个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全市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业务,纳税人可以选择任一地点邮寄,具体地址如下:

受理点

地址

电话

邮编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65号B座一楼


02163650292


200011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80号401室


02150587782


200122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徐汇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88号元福大厦311室


02134772597


200030

三、邮寄申报的报送资料

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问答版)》。

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可通过下列方式获取相关申报表单:

(一)上海市税务局门户网站个人所得税改革专栏下载。地址为: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xwdt/ztzl/zcgll/grsdsggzl/;

(二)就近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申报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2019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指定的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邮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五、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因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

https://etax.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APP可以从官网下载或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 

六、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3月31日

1.2《关于延长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税务总局决定延长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4月20日延长至4月24日;湖北省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由湖北省税务局依法明确。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3月30日

1.3关于印发《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商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税函〔2020〕14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四税务分局,各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商: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办税便利度,规范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行为,加强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商的管理,现将《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商管理办法》印发你们,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9日


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办税便利度,规范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行为,加强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委托,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规定的政府采购流程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中列示的服务,中标的企业为该项目服务商。

第三条 服务商为纳税人提供涉及网上办税系统使用的流程类、操作类咨询服务,为纳税人提供办税指引,帮助其正确、便捷地通过互联网办理涉税事项。服务内容涉及的软件系统目前主要包括:网上电子申报软件(又称“eTax@SH3”)、网上认证软件(又称“eTax@SH网上认证”)、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扣缴客户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软件、出口退税申报软件、出口退税网上申报软件、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通用开票软件、电子税务局、税收调查网上直报软件等各类面向纳税人直接使用的网上办税系统。




第二章 技术咨询服务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 提供网上在线咨询服务。服务商开通网上在线咨询服务功能,7×24小时为纳税人提供技术咨询问题的受理与解答。要求:咨询员应在系统提示发起对话30秒内作出回应。纳税人较多,无法即时应答的,系统推送提示语对纳税人进行回应。在实时咨询交互过程当中,咨询员预计静默时间超过2分钟的,应征询纳税人意见,根据纳税人意愿采取继续等待或事后答复的方式处理。纳税人静默时间超过4分钟的,系统自动推送提醒,纳税人仍旧无回应的,推送结束用语后结束对话。

第五条 提供电话咨询服务。服务商开通热线服务电话,热线系统与12366热线系统对接,纳税人可以拨打服务商热线电话也可以拨打12366热线进行技术咨询。人工接通率需达到90%,60秒人工接通率需达到80%;咨询员应耐心听取纳税人的提问,判断其是否属于咨询服务受理范围,为纳税人提供准确、高效的咨询服务,不得出现违反首问责任制,推诿不答的情况;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咨询员应主动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技术咨询服务专线的工作流程和作业标准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修订<12366纳税服务热线基本工作流程和作业标准(试行)>的通知》(税总纳便函〔2018〕245号)执行。 

第六条 提供留言咨询服务。技术咨询服务专线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六 8:30—21:00(节假日除外),其他时间必须提供留言咨询。具体包括语音留言咨询和网络留言咨询,服务商应在纳税人留言后的1个工作日内听取和查阅并在纳税人留言后的2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七条 提供上门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仍不能解决的,或非软件本身原因,而是纳税人其他软硬件问题造成的故障,在征得纳税人同意后,服务商指派技术人员上门完成服务(免收上门服务费)。要求:上门服务时间为工作时间,内环线内中心城区2小时内到达现场,内外环线之间城区3小时内到达现场,外环线以外地区4小时内到达现场。

第八条 提供培训服务。服务商应开展多渠道的培训服务,包括网上在线培训、现场集中培训、视频培训等。服务商必须为对应的征管局新增的纳税人在新增之日起一个月内免费提供培训一次,免费提供场地、师资及培训材料,具体培训时间、地点、人数、方式由征管局和服务商协商确定。征管局还有其他培训要求的,由双方协商解决,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任何费用或借此销售产品或提供有偿服务。

第九条 为对应的征管局派驻专业人员。服务商根据对应的征管局要求,指派技术和服务等素质全面的专业人员在申报期内到对应的征管局办税服务厅实地开展技术和服务的支持,每个办税服务厅驻点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并根据对应的征管局要求增派。

第十条  提供其他延伸服务。服务商可以拓展各类服务渠道,如微信在线、远程自助、网上机器人、QQ互动、热门问题资讯推送等辅助服务,积极开展智能咨询服务,提升服务质量。




第三章 服务商的职责


第十一条 必须建立配套支持服务平台,专业级的呼叫中心系统实现支持服务的全面信息化管理,所有咨询服务的受理、处理、记录、整理、监督、统计工作均通过一体化支持服务平台实现。呼叫中心场所和设备线路必须符合投标时的承诺,有至少储存50万用户3年的咨询语音和业务办理信息记录并在需要时具有快速扩展能力。

第十二条 支持服务平台应具备技术先进性,具有完善的管理能力(包括培训管理、服务管理、质量管理)、先进的支持手段(包括人工智能机器人服务、在线咨询与语音服务为一体的人工服务)以及成熟的运营支撑(包括平台用户量、受理并发峰值、知识库系统的支撑),确保支持服务平台的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十三条 在本市设有支持服务机构,拥有配套的办公场地及专职服务团队,按需设立咨询服务、业务培训、现场服务、投诉处理等业务部门。投入的专职服务人员必须符合投标时的承诺,且具有一定数量的中高级财税相关专业资格或信息技术类职称的专职服务人员。

第十四条 接入并运行网上办税智能咨询服务系统,网上办税智能咨询服务系统是市局组织开发的实现数据集中、监控集中、管理分级的技术咨询服务平台。服务商必须接入并运行网上办税智能咨询服务系统,做到“统一平台、统一流程、统一知识库、统一热线”,并提供有效应急预案,确保技术咨询服务工作不断不乱。

第十五条 建立服务人员全员考核体系,制订相应的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建立科学规范的知识库,并与网上办税智能咨询服务系统知识库共享。建立内部监督管理机制,检查用户评价系统,及时发现用户低满意度较为集中的问题和座席、技术人员并处理纠正;检查座席接听电话记录,处理纠正服务态度不热情、不使用文明服务用语等投诉情况;及时处理纠正拖延服务、服务乱收费等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市局和对应征管局备案报告,避免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应根据不同的应急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服务,不断总结处理应急事件的经验教训,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七条 接受市局和对应的征管局的管理和考核,每月5日向市局和对应的征管局报送服务情况,具体内容包括上月网上在线咨询量、电话咨询量、咨询问题解决率、上门技术服务次数、上门服务解决率、纳税人回访个数、纳税人满意率等,并统计分析纳税人所提问题、处理情况及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税务部门规章制度,对服务过程中涉及的纳税人资料严格保密,不得擅自查看、复制、传播所接触的用户资料、数据。服务商须在相关人员上岗前与其签订保密协议书,并交一份给对应的征管局存留。

第十九条 服务期满,如服务商未能延续服务,应与后续服务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向后续服务单位移交服务期间形成的各类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呼叫中心咨询语音记录、智能咨询平台咨询记录、尚未完成服务事项的处理情况和后续处理建议,服务商驻点服务人员应向后续服务单位派驻人员移交驻点服务形成的各类资料、尚未完成服务事项的处理情况和后续处理建议。对尚未完成服务事项,服务商有义务配合后续服务单位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移交接工作完成后,服务商应销毁所有涉及服务对象的信息记录。




第四章 管理部门职责


第二十条 市局征管科技处总体负责服务商的管理,其他处室(局)按职责协助完成相应的工作:财务处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工作,并根据考核结果完成费用支付工作。纳税服务处负责服务商热线电话接通率的第三方抽查测评工作,配合完成对服务商的考核工作。第四税务分局负责服务规范培训和指导、服务规范的日常监控、纳税人满意度采集、以及投诉回访工作,配合完成对服务商的考核工作。信息中心负责网上办税系统的技术支持,及时提供操作说明,确保技术咨询知识库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各征管局征管部门牵头负责对应服务商的考核工作,独立承担征管分局满意度和投诉情况的考核,联合纳服、信息部门共同开展实地考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实施季度考核,按要求上报季度考核情况,上报资料必须经过主要领导签发。




第五章 服务商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管理部门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地税函〔2017〕15号)的要求实施季度和年度考核。

第二十三条 考核最终得分将比照国家税务总局绩效考评量化计分方式实施,将服务商季度考核分值从高到低排序,取中间服务商作为“排名居中服务商”,为基准值。中间服务商有两个的,取排名靠前者为“排名居中服务商”。达到基准值的机构得基准分(标准分值×80%),其他服务商最终得分为:考核最终得分=基准分×(季度考核分值÷基准值)。

第二十四条 为进一步减轻基层负担,响应减少文件制发的要求,考核结果将不再以公文形式印发各单位。为体现考核的公平公正,市局将按季发布考核成绩,服务商以此作为凭证。




第六章 服务费用的支付


第二十五条 服务商完成一个季度的服务并经考核后,市局根据考核结果向服务商支付该季度费用,每个季度费用均为合同金额的25%。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二十六条 季度考核中每有1次有效投诉(未提供纳税人撤诉证明的或总局、市府转办的影响恶劣的)扣5000元(季度费用中直接扣除,扣完为止)。

第二十七条 季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采购人在支付该季度费用时,将扣除当年合同金额的5%作为处罚,即该季度费用只支付当年合同金额的20%。

第二十八条 服务商在服务期限内退出服务,或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局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1.4《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税务总局决定延长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对3月23日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可再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由省税务局依法按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

二、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3月3日


1.5《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统筹办理纳税申报事项,税务总局决定再次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

二、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三、各省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补办延期申报手续的时限,优化办理流程。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2月17日


1.6《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发展征管服务措施的通知(试行)》(沪税函〔2020〕2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

为持续深化“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要进行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更大力度的全方位高水平开放的指示要求,助力推动新片区实现高质量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决定推出以下征管服务措施:

一、实施“无税无票不申报”

为创新税收征管模式,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和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负担,还责还权于纳税人,对当期无应税收入且未做票种核定的小规模单位纳税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暂不适用“无税不申报”办法)免于办理部分税种的申报纳税,减少企业初创阶段运营压力。免于零申报的税种范围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及其附加税费、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推广增值税发票无纸化

对区域内申请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企业,全面推广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打印、交付、查询等一体化服务。

三、优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符合新片区发展方向的鼓励行业的新办企业,初次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版。

四、推进申报一体化管理

试点申报一体化管理,实现申报提醒、催报催缴、逾期责令限期改正、简易处罚及文书送达等税务事项一体化操作,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完成逾期申报等因素导致的简易处罚罚款缴纳、文书签收等事项,实现逾期申报简易处罚“一次也不用跑”。

五、实施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

简化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相关手续,实施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电子化,便捷企业对外付汇税务备案,缩短业务办理时间。

六、深化离境退税试点

加大离境退税政策宣传力度,积极推动新片区内商业企业备案纳入退税商店范围,支持开展离境退税“即买即退”便利服务试点。

七、强化社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健全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修复机制及评价指标体系,强化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等个人与企业间纳税信用联动,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服务和管理,让守法诚信的新片区企业切实享受到资料报送、办理时限、办理渠道等方面的便利。

八、扩大税务注销即办范围

结合企业纳税信用等级、税款征收方式、总分机构类型等情况,进一步扩大税务注销即办范围,进一步简并清税申报资料报送要求,进一步优化一般注销流程审核要求,提升企业获得感。

九、试点本市分支机构属地征管

对本市生产型企业注册在新片区的分支机构,施行税收属地征管,允许其独立领用发票,对除企业所得税外的其他税(费)种在分支机构注册地申报入库。

十、试点线上线下配送模式

从便利企业角度出发,试点发票“网上申领+邮政配送”和涉税业务文书线上线下(O2O)配送,探索税企邮等三方合作机制。

十一、试点税源专业化管理

按照有利于服务新片区企业的原则,在科学分类税源和涉税事项基础上,发挥税源管理部门比较优势,分岗承担涉税事项管理职责,实施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提升税收管理质效。

十二、推行预约办税服务

优化完善预约办税服务机制,同步在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端、微信小程序等渠道提供预约服务,进一步提升企业办税便利度。

十三、建立税务“首席联络员”制度

创新大企业纳税服务产品,试点推进千户集团“首席联络员”制度,加强并固化线下沟通渠道,明确大企业联络员和税务机关首席联络员的沟通机制,实现税企双方点对点直连。

十四、发挥社会共治辐射效应

在行政服务中心、邮政网点、银行、办公楼宇集中地等场所,提供税法宣传、纳税咨询、涉税业务办理的一体化纳税服务,更好满足企业就近办税、一次办税需求,推进便民惠民的纳税服务社会共治体系建设。

十五、增设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办理延伸点

将浦东新区、奉贤区办理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服务功能延伸到新片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纳税人可选择在新片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或其不动产所在区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对应窗口,办理新片区范围内的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

十六、加强跨部门联动

加快智慧税务建设,持续优化“一网通办”政务服务,探索建立跨部门联办机制,通过数据共享互认、协同处理,实行后台联办,整合业务流程,提速办理流程,减少办税时间,最终实现纳税人“零次跑”目标。

十七、优化营商环境举措先行先试

对标国际最优营商环境标准,聚焦纳税人和缴费人反映的突出问题,从减少纳税次数、压缩纳税时间方面入手,注重创新集成、勇于探索实践,在新片区先行先试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举措,并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复制推广。

以上措施,请相关单位尽快落实,做好跟踪评估、优化提升、和总结提炼等工作,对试点效果较好的措施及时在全市复制推广,充分发挥新片区改革开放试验田的作用。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1月16日


1.7《关于公布2020—2022年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商名单的通知》(沪税发〔2019〕135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上海市税务局委托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对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投标采购。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按照政府采购流程确定9家企业作为本市2020—2022年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项目的服务商(名单见附件1),2020年1月1日起继续免费为使用网上办税系统的纳税人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内容

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为对应的征管局管辖范围内纳税人提供网上在线咨询服务、电话咨询服务、上门技术服务、培训服务、其他延伸服务等,并为对应的征管分局派驻专业人员。

二、电话咨询服务热线

本市各征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拨打对应的服务商热线电话,也可以通过本市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技术咨询。

三、涉及的软件系统

服务涉及的软件系统所有权属于税务机关,主要包括:网上电子申报软件(又称“eTax@SH3”)、网上认证软件(又称“eTax@SH网上认证”)、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扣缴客户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软件、出口退税申报软件、出口退税网上申报软件、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通用开票软件、电子税务局、税收调查网上直报软件。

四、对服务商的要求

服务商应建立配套支持服务平台,呼叫中心场所和设备线路必须符合投标时的承诺(详见附件2),服务平台应具备技术先进性,确保支持服务平台的服务效率和质量。服务商必须在本市设有支持服务机构,投入的专职服务人员必须符合投标时的承诺(详见附件2),且具有一定数量的中高级财税相关专业资格或信息技术类职称的专职服务人员。服务商承诺接入并运行网上办税智能咨询服务系统,提供有效应急预案,确保技术咨询服务工作不断不乱。

服务商提供的服务流程和日常用语规范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修订<12366纳税服务热线基本工作流程和作业标准(试行)>的通知》(税总纳便函〔2018〕245号)的规定执行,并且接受市税务局和对应的征管局的管理和考核(管理办法和考核细则另行印发)。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税务部门规章制度,对服务过程中涉及的纳税人资料严格保密,不得擅自查看、复制、传播所接触的用户资料、数据。

五、对征管局的要求

各征管局应加大宣传力度,协助服务商做好移接交工作,并对新服务商开展实地考察,配合市局做好新服务商的管理和考核工作,加强税务工作人员的软件操作培训,规范办税服务厅派驻工作,合理安排申报计划,有条不紊地实施错峰申报,避免高峰期集中申报,确保每个征期的纳税申报工作顺利完成。

六、服务费用

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属于政府购买的服务,纳税人接受服务时无须向服务商支付任何服务费,服务费用由市税务局按季支付各服务商,每个季度费用均为合同金额的25%。服务商完成一个季度的服务并经考核后,市税务局根据考核结果向服务商支付该季度费用。

七、服务期限

本次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项目自2020年1月1日起,期限三年。

特此通知。

附件:1. 2020-2022年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商名单

2. 网上办税系统技术咨询服务商承诺设施和人员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25日


1.8《关于明确2020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函〔2019〕4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规定,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0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1月、6月、7月、9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5日为星期六,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7日。

三、3月15日为星期日,3月申报纳税期限顺至3月16日。

四、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2日。

六、8月15日为星期六,8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7日。

七、10月1日至8日放假8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八、11月15日为星期日,1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1月16日。

另外,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9年12月20日


1.9《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壮大,现就税收征管若干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

(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二)本条所称欠税,是指依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二、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三、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二)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三)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四、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问题

(一)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申报。

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二)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

(三)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其中,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五、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发布)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第三条第(三)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12日


1.10关于开具《无欠税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7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推进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积极回应市场主体需求,切实服务和便利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向纳税人提供《无欠税证明》开具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无欠税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依纳税人申请,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所记载的信息,为纳税人开具的表明其不存在欠税情形的证明。

二、本公告所称“不存在欠税情形”,是指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应申报未申报记录且无下列应缴未缴的税款: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机关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纳税人因境外投标、企业上市等需要,确需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四、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办税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直接申请开具,无需提供登记证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

未办理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区分以下情况提供相关有效证件:

(一)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登记机关发放的登记证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自然人纳税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开具的,还需一并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五、对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的纳税人,证件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其申请。经查询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符合开具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开具《无欠税证明》;不符合开具条件的,不予开具并向纳税人告知未办结涉税事宜。

六、纳税人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符合开具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开具《无欠税证明》。

七、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无欠税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6日


1.11《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间的通知》(税总发〔2019〕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要求,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简化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及工作原则

 (一)目标要求

2020年6月底前,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全部实现一套资料、一窗受理、一次提交、一次办结。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首次办税时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

(二)工作原则

便利高效。减事项、减表单、减资料、减流程、减操作,推动将企业开办事项由部门间“串联”办理转变为“并联”办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办理效率,方便纳税人办税。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参照适用。

分类办理。根据新办企业实际需求,分类办理企业开办涉税事项。新办企业需要申领发票的,可按照优化后程序办理,暂不申领发票的,企业在办理涉税事项时确认登记信息即可。

资料容缺。企业开办过程中资料不全,但不直接影响事项办理的,税务机关可为企业先行办理开办事项,纳税人后续补充报送。

风险可控。在优化企业开办流程、压缩办理时间的同时,通过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验证,对新办企业进行用票风险“体检”等方式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虚假注册、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风险防控。

二、具体措施

(一)减事项

规范企业开办涉税事项。新开办企业时,纳税人依申请办理的事项包括登记信息确认、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含税务UKey发放)、发票领用等6个事项;税务机关依职权办理的事项为主管税务机关及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等2个事项。

除上述事项之外,各地不得擅自增加其他事项作为企业开办事项。

(二)减表单

推行企业开办“一表集成”。企业开办首次申领发票涉及相关事项所需填写、确认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等集成至《新办纳税人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详见附件1),由纳税人一次填报和确认,实现企业开办“一表集成”。

(三)减资料

进一步减少报送资料。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采集办税人员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实名信息的,无需重复采集。企业办税人员已实名的,可不再提交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

实行“容缺式”办理。企业通过优化后的程序现场办理开办涉税事项,若暂时无法提供企业印章,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机关予以容缺办理:由其法定代表人办理时,已实名采集认证并承诺后续补齐的;由办税人员办理时,办税人员已实名采集认证,经法定代表人线上实名采集认证、授予办税人员办税权限的,或者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详见附件2)。企业30日内未补充提供印章的,税务机关将其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对其实施风险管理并严格办理发票领用。

(四)减流程

简并线下办理流程。金税三期系统新增“企业开办(优化版)”功能,将企业开办首次办税涉及的系统功能、流程进行整合,实现税务人员在一个模块操作完成各相关事项的操作。

优化网上办理体验。各地通过改造电子税务局等系统,将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实行一套资料、一次提交、一次采集、一次办结。在电子税务局中设置操作指引提示,为新办企业提供相应的提示引导服务。

(五)减操作

探索智能化办税。探索运用信息化的手段,辅助实现主管税务机关及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实现发票用量的自动核准,减少纳税人、税务干部的人工操作步骤。

后续事项同步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等后续事项,企业可在电子税务局自行办理,或在办税服务厅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办理。如企业在开办时申请一并办理的,税务机关可同时予以办理。

三、工作要求

(一)结合实际落实。各省税务机关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完善措施,确保简化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间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加强宣传辅导,做好企业开办涉税业务办理的提示提醒,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加强信息共享。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作为,进一步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提高信息共享频次,健全信息对账和异常信息现场处理机制,保证登记信息共享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部门实现企业开办事项网上办理,根据职责分工做好衔接,确保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顺畅。

(三)强化技术支撑。各地税务机关做好本地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发票寄递平台、短信平台等信息系统的改造,抓好与金税三期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政府政务一体化平台的衔接、整合工作,实现全程线上办理。

(四)做到无缝衔接。企业开办事项提供线上申请线下办理的,应加强衔接,避免出现线上受理,线下不能及时处理的情形。各地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控基础上,尽可能实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网上购买或税务UKey网上发放,并提供便利化初始发行方式,纳税人在线上提出申请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响应并通过在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发行,邮寄或安排税控服务单位上门安装等方式,实现从申请到领用的无缝衔接。

附件:1.新办纳税人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

     2.授权委托书

     3.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参考流程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3日


1.12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2月3日


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办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轻征纳双方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电子政务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税务文书送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子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等特定系统(以下简称“特定系统”)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

第三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税务机关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

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可以据此办理涉税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包括电子送达的文书范围、效力、渠道和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受送达人可以登录特定系统直接签订电子版《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签订纸质版《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由税务机关及时录入相关系统。

第五条 税务机关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到达特定系统受送达人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特定系统自动记录送达情况。

第六条 税务机关向受送达人送达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后,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发送提醒信息。提醒服务不影响电子文书送达的效力。

受送达人及时登录特定系统查阅电子版式税务文书。

第七条 受送达人需要纸质税务文书的,可以通过特定系统自行打印,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

第八条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止出境决定书以及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等暂不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1.13《关于发布2019年上半年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的通知》(沪税函〔2019〕66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四税务分局:

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地税函〔2017〕15号,以下简称考核细则)的规定,市局汇总整理各方资料,组织实施了针对本市8家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的季度考核工作,现将2019年上半年度考核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考核情况

2019年上半年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

(分值)

服务商

第1季度

第2季度

税友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

97

北京用友政务软件有限公司

99.5

98

上海华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99

99

上海神计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98.5

92.5

上海博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97

96.5

上海中软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95

99.5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100

100

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

100

99.5

根据考核细则,在全市纳税人、征管局和市局处室相关人员的参与下,按纳税人满意度、征管局满意度、电话接通率、在线接通率、服务质量状况、市局和征管局的投诉情况等指标全面考核服务质量,本市8家服务商2019年上半年度的考核结果均保持在优秀或良好以上(详见附件1—6)。

2019年上半年,各服务商在做好日常月度及季度纳税申报、更正申报、申报进度、涉税事项办理等咨询服务的基础上,出色地完成了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企业版代扣代缴)服务、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手机端、PC端)服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全国税收调查网上直报服务、社保征收服务、电子税务局新版上线服务工作、出口退税单一窗口业务服务等工作。另外,为配合减税降费工作,做好第三方涉税服务收费专项整治工作,各服务商签订承诺书,禁止乱收费行为抵减减税降费效果。

截至2019年6月底,各服务商为全市纳税人提供了175.01万次电话咨询、89.39万次在线咨询、4033次上门服务、8.95万次电话回访、942次上门回访等服务,举办纳税人培训315场,培训户次2.69万户次,提供征管局驻点36个,驻场人数75人(详见附件7)。同时,积极拓展各类服务渠道,推出微信在线、远程自助、网上机器人、QQ互动、热门问题资讯推送等服务,为基层税务机关排堵保畅,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总体服务情况良好。

二、工作要求

(一)为创建良好的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工作,各征管局应积极配合市局做好服务商考核工作,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积极实施抽样调查、实地检查和投诉处理等工作,抽样范围应尽量扩大,样本数量应更加科学,实地检查应如实记录违规数量,真实反映服务质量和征管局满意度,发挥监督考核作用,切实做好与服务商的沟通协调工作,重视舆情处理工作,密切关注热点难点。

(二)各服务商必须进一步提高接通率和当场解决率,规范咨询服务流程和用语,坚决做到零投诉。积极拓展渠道提供便携服务,坚守承诺,严禁乱收费行为。配合市局做好网上办税智能咨询平台的试运行和上线工作,整理并完善技术咨询服务知识库,制定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的工作预案,对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有充分的应急处理机制。各服务商应对各自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发布的文章进行严格审核,禁止发布未经市局确认的相关税务信息。各服务商应严格按职责对照服务承诺优化每一项服务,持续提高纳税人和征管局满意度。对违反合同规定或者违反有关管理要求的行为,一旦查实,市局将严肃处理。

(三)各单位应重视本项考核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积极做好工作计划,加大创新服务举措,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实现管理和服务多维度拓展升级,充分发挥政府购买服务效能。

特此通知。

附件:1.《2019年1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月度指标)

2.《2019年1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季度指标)

3.《2019年1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分值)

4. 《2019年2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月度指标)

5.《2019年2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季度指标)

6.《2019年2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分值)

7.《2019年上半年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9月2日


1.14关于发布《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标准规范》的通知(税总发〔2019〕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健全税务监管体系,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打造形成开放包容、良性竞争的增值税发票服务生态体系,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边学边查边改的部署要求,制定了《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标准规范》,明确了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业务功能及服务、技术、安全、运维、等保测评等要求,规定了54个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数据交换信息项说明,以指导公共服务、企业自建、第三方、电商、中介等机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整体规划、设计、开发。现按照税务行业标准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9年6月30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到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7月22日


1.15《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2018年-2022年)》(税总发〔2018〕199号),在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的基础上,现就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即办范围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即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二)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即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三)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二、进一步简化税务注销前业务办理流程

(一)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见附件),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二)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三、进一步减少证件、资料报送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抓好落实,并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本通知要求办理相关事项。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批量零申报确认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5月9日

1.16《关于发布2018年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的通知》(沪税函〔2019〕2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四税务分局:

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地税函〔2017〕15号,以下简称考核细则)的规定,市局汇总整理各方资料,组织实施了针对本市8家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的季度考核工作,现将2018年考核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考核情况

2018年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分值)

服务商

第1季度

第2季度

第3季度

第4季度

税友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0

96

93

99

北京用友政务软件有限公司

97

94

100

100

上海华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100

99.5

100

100

上海神计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99

100

99

98

上海博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98

98

98

98

上海中软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100

100

100

100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100

100

100

100

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

100

95

99

100

根据考核细则,在全市纳税人、征管局和市局处室相关人员的参与下,按纳税人满意度、征管局满意度、电话接通率、在线接通率、服务质量状况、市局和征管局的投诉情况等指标全面考核服务质量,本市8家服务商2018年度的考核结果均保持在优秀或良好以上(详见附件1——12)。

各服务商在2018年出色地完成了年所得12万以上个人所得税申报服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日常月度及季度纳税申报服务、网厅涉税事项办理服务、电子税务局上线服务工作、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端、手机端、Web端)上线等工作,为全市纳税人提供了332.99万次电话咨询、157.87万次在线咨询、8040次上门服务、19.45万次电话回访、2089次上门回访等服务,举办纳税人培训766场,培训户次7.09万户次,提供征管局驻点32个,驻场人数70人(详见附件13)。同时,积极拓展各类服务渠道,推出微信在线、远程自助、网上机器人、QQ互动、热门问题资讯推送等服务,为基层税务机关排堵保畅,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总体服务情况良好。

二、工作要求

(一)为创建良好的营商环境,各征管局应积极配合市局做好服务商考核工作,严格按规定实施抽样调查、实地检查和投诉处理等工作,抽样范围应尽量扩大,样本数量应更加科学,实地检查应如实记录违规数量,真实反映服务质量和征管局满意度,按时上报考核情况。对纳税人反映的服务问题,必须深入调查,实事求是解决问题。时刻关注纳税人需求,注重社会舆情动态。

(二)各服务商必须进一步提高接通率和当场解决率,耐心安抚纳税人情绪,增加各种渠道的培训及课程,提高培训效果。各服务商应制定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的工作预案,对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有充分的应急处理机制。各服务商应对各自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发布的文章进行严格审核,禁止发布未经市局确认的相关税务信息。如违规发送文章,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局将严肃处理。各服务商应严格按职责对照服务承诺优化每一项服务,扩大服务通道,持续提高纳税人和征管局满意度。对违反合同规定或者违反有关管理要求的行为,一旦查实将严肃处理。

(三)各单位应重视本项考核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积极做好工作计划,加大创新服务举措,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实现管理和服务多维度拓展升级,充分发挥政府购买服务效能。

特此通知。

附件:1.2018年1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月度指标)

2.2018年1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季度指标)

3.2018年1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分值)

4.2018年2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月度指标)

5.2018年2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季度指标)

6.2018年2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分值)

7.2018年3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月度指标)

8.2018年3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季度指标)

9.2018年3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分值)

10.2018年4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月度指标)

11.2018年4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季度指标)

12.2018年4季度网上电子申报服务商考核结果表(分值)

13.2018年网上电子申报服务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6日


1.17《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更加便利化服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聚焦企业注销中的“难点”“痛点”“堵点”,以问题为导向,在保障市场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强化企业退出的主体责任,增强企业办事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升企业办事体验,促进企业“新陈代谢”、结构优化。

工作目标。改革和完善企业注销制度,进一步精简文书材料、优化流程,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各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同步指引”,企业“一网”获知各环节流程、进度和结果,为守法守信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完善对违法失信企业的惩戒约束,营造更加公开、透明、便捷的市场环境。在2019年3月1日前,各有关部门完成精简文书和优化流程的工作目标,提高企业注销效率;在2019年9月1日前,各地完成搭建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的工作目标,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行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各地要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实行各有关部门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发布债权人公告后,市场监管部门将企业开始清算的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各有关部门对企业注销进行同步指引,将各自办理注销业务的流程、方式和结果通过平台告知企业,让企业能够“一网”获知各环节流程、进度和结果, 提升企业办事体验。各地要通过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全面公开各部门的注销流程、条件时限、材料规范、办事地点等信息,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改革企业登记注销制度,简化企业登记程序和材料。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及其配套规定,优化普通注销登记制度。取消企业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的程序,改为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企业无需再提交清算组备案的4份材料;降低企业办事成本,将通过报纸公告的程序调整为允许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公告;明确企业注销实行形式审查,办理注销登记时不再提交《备案通知书》、报纸样张等5份材料,仅提交《清算报告》等4份必需要件(各部门材料要求见附1)。继续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试点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简易注销适用范围、将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至20天、建立容错机制,对于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允许其符合条件后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三)推行税务注销分类处理,提高清税速度。税务部门实行清税手续免办服务,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纳税人,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手续,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信用级别A级和B级的纳税人、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及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整合税务注销办理事项,开设“注销专窗”,强化“首问负责制”,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一次性告知其全部应办结事项、报送材料,实施“套餐式”服务,提升纳税人实际办税感受。纳税人完成税务注销后,税务部门将清税信息推送给市场监管部门,减少资料报送,加快注销办理速度。(税务总局负责)

(四)优化社保、商务、海关等登记注销,降低企业办事成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共享的企业注销信息,对没有社保欠费的企业同步进行社保登记注销。商务部门在办理涉及外商投资企业提前解散相关业务时,进一步优化流程,精简材料。经办结各项海关手续后,海关依法主动注销备案登记的无需申请人提供材料,申请人申请注销海关备案登记仅需一份注销申请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针对特殊问题制定方案,加大行政指导力度。各地要按照《企业注销指引》(附件2)的规定和说明,切实解决企业在注销过程中遇到的因股东失联、营业执照遗失等无法办理注销业务的特殊情形,解决企业注销面临的各种实际困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信用管理,完善联合惩戒制度。严格企业主体责任,依法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部门联合惩戒,防止恶意逃废债。对企业在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以“承诺制”容缺方式办理税务注销、但未按承诺时限办结相关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将该失信行为记入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记录。加快探索建立强制出清制度,完善企业撤销登记程序。(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抓好相关责任落实

(一)强化责任落实。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理顺工作机制,协同统筹推进相关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完成企业注销工作目标。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推动相关行政法规的修订,优化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税务部门负责提升企业清缴税款办理体验。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企业注销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加强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各项具体措施,提升企业注销服务水平,切实解决企业在注销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要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法规宣传,让企业明确知晓在注销退市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三)抓好督促落实。市场监管总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指导协调,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地方人民政府要明确任务、细化措施,共同抓好企业注销工作督促落实。

附件:1.企业办理注销业务提交材料规范

2.企业注销指引

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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