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答疑这实务中的争议!

官方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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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因发包方部分材料甲供,总包选择采用增值税简易征收,请问分包方增值税是否直接适用简易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对于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符合清包工、甲供工程和建筑工程老项目规定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分包方应根据自身情况是否符合简易计税条件判断。

政策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只有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才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如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规定的话,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换句通俗的话说,没有政策规定“总包选择采用增值税简易征收,分包方增值税直接适用简易征收”,所以分包方应根据自身情况(是否属于甲供材等)是否符合简易计税条件判断。

【补充】一般纳税人提供下列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自2019年10月1日起,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补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补充:财税〔2017〕58号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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