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政策解读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办法》的平稳过渡,下面,我就大家关心的问题作一一讲解。 一、何为机动车发票? 机动车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此外大家还要注意,销售不属于机动车的其他商品不应开具机动车发票,不适用本办法规定。 二、怎样理解《办法》出台背景及意义? 为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生产、批发、零售全流程的发票使用行为,为纳税人提供便利化的开票服务,方便消费者使用机动车发票,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共同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以“有车及时开,无车不能开”为原则,以为汽车行业提供持续跟踪的全链条便捷开票服务为宗旨,有利于创新纳税服务机制,提升机动车税收服务质量,推动税务服务再升级;有利于提高税收信息化水平,提升税收治理能力,为实现“以数治税”打下坚实的基础;有利于构筑机动车行业共治格局,进一步促进多部门齐抓共管,提高社会管理水平;有利于防范机动车发票虚开,基本杜绝目前存在的车票不符等虚开行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考虑到机动车销售方式和渠道的各自特点,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将机动车的销售方分为三种类型,即: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实际情况中,可能一个销售方符合多个分类标准,我们遵循以下的分类原则: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归为其中一类,不可同时归为两类及以上。对于同时存在两类及以上经营业务的企业,按照生产企业、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的排序归类。 机动车企业分类明细表 机动车 生产企业 1.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 2.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 机动车授权 经销企业 3.经机动车生产企业授权,且同时具备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等经营业务的机动车经销企业。 其他机动车 贸易商 4.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机动车贸易商。 5.其他机动车贸易商。 1.销售机动车必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机动车发票,通过此模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机动车”字样。 3.购进机动车对外销售须有购进记录。销售方购进机动车直接对外销售开票时,应当获取购进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等信息后,方可开具对应的机动车发票。若获取不到已购进机动车的车辆电子信息,将无法正常开具发票。机动车进口企业销售本企业进口的机动车,直接调取本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开具机动车发票。 1.正确选择机动车类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销售材料、配件、维修、保养、装饰等非机动车整车销售业务,均不通过该模块开具发票。 3.销售机动车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仅涉及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规格型号”栏不填写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例:G公司从H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全新的某品牌轿车,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发现发票开具错误,如G公司已抵扣增值税,在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报税联、注册登记联退还给H汽车销售公司。H汽车销售公司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1.票面版式有变化。一是将原“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调整为“购买方名称”栏,该栏应根据消费者的身份打印消费者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二是将原“纳税人识别号”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若消费者为个人则可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例:5月31日,K汽车销售公司以调货形式,向L汽车销售公司以不含税价每辆10万元的价格购入3辆某品牌轿车,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因车辆质量问题K汽车销售公司给予L汽车销售公司购车总金额10%的销售折让,则K汽车销售公司应按折扣金额3万元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规格型号”栏为空,金额栏填入负数折扣额3万元即可;如其中1辆车发生销货退回,则K汽车销售公司需在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格型号”栏,填写退回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码。 1.机动车销售方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