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税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函〔2010〕274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直属稽查分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内跨市、县(含宁波,下同)经营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仍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52号)的规定执行。

[何博士注:自2019年7月1日起,浙地税发〔2009〕52号全文废止,被《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14号)取代]

二、凡总机构设立在我省境内的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其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并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凡在省外只设直接管理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的,对其在省外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对其在省内设立的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仍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有关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5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凡在省外设二级分支机构的,对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总机构直接管理的省内跨市、县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对其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何博士注:自2013年1月1日起,国税发〔2008〕28号全文废止,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取代。]

三、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的管理,尤其是加强对各级项目部的管理,认真按照总局文件要求和以票管税的原则,加大管理力度,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防止国家税款流失。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反映。

何博士点评:

浙江省的建筑企业需要关注的企业所得税文件有两个,一是本文件,即浙地税函〔2010〕274号,二是2019年出台的浙财税政〔2019〕14号。

如果您是浙江省注册的建筑企业,且在浙江省内(含宁波市)设有二级分公司或者设有直管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适用浙财税政〔2019〕14号。

如果您是浙江省注册的建筑企业,在省外只设有总公司直管项目部没有二级分公司,根据本文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省外直管项目部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按照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省内项目部和二级分公司适用浙财税政〔2019〕14号。举个例子,甲公司注册地在浙江省杭州市,在安徽省合肥市设有总公司直管项目部A,在河南省郑州市设有直管项目部B,在浙江省宁波市设有直管项目部C,在浙江省绍兴市设有二级分公司分公司D。那么AB均在项目地预缴0.2%的企业所得税,C项目和D分公司的处理参见浙财税政〔2019〕14号。

如果您是浙江省注册的建筑企业,在省外设有二级分公司,根据本文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所有的直管项目部均需在项目地预缴0.2%的企业所得税,同时所有的二级分公司均需要按照2012年57号公告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举个例子,假定上例中的甲公司同时在北京市设立了二级分公司E,则:ABC项目均需在项目地缴纳0.2%的企业所得税,同时DE分公司也需要按照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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