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我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即:居民住房契税税率按照法定最低限百分之三执行;单位承受住房、居民承受赠与住房,以及非住房、土地的契税税率由过去的百分之五降至百分之三,与居民住房契税税率相统一为法定最低契税税率。二是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成交价格没有超过货币补偿费的,免征契税;超出货币补偿费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不缴纳房屋价值差价的,免征契税;缴纳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对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我省现行个人购买住房有的按1%交纳契税,有的按1.5%或2%交纳契税,《决定》出台后,契税统一执行3%,个人购买住房缴纳的契税税负是否提高了?据了解,我省本次出台《决定》规定的个人购买住房契税基础税率为3%,与现行政策一致。国家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制定住房税率优惠政策。2016年,国家在基础税率基础上,为减轻个人购房负担,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税率征收契税。综上,契税税率优惠政策由国家进行调整,目前该项政策仍在继续执行,我省本次颁布《决定》不存在提高税负的问题。(摘自——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 介绍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切实加强黑土地保护利用的决定和关于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有关情况)(黑龙江日报全媒体记者闫紫谦) 1.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补充】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2016年的契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