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用户在后台提问说,企业在海关缴纳的增值税缓息和关税缓息可以税前列支吗? 针对这一实务问题,小编整理如下法规和内容,供大家参考。
缓税利息的定义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4号》的规定: “二、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的,海关除依法征收税款外,还应加征缓税利息。“ 实务中,缓税利息的定义:企业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补缴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而对占用这部分税款产生的利息。 税前扣除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第十条,从缓税利息的属性判断,是企业正常经营引起的,不属于不得扣除的范围,可以凭海关出具的相关凭证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增值税缓息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增值税缓息不属于税金,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以上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具体的问题,可以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来源: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