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缓息和关税缓息可以税前列支吗?

近期,有用户在后台提问说,企业在海关缴纳的增值税缓息和关税缓息可以税前列支吗?


针对这一实务问题,小编整理如下法规和内容,供大家参考。


缓税利息的定义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14号》的规定:


“二、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的,海关除依法征收税款外,还应加征缓税利息。“


实务中,缓税利息的定义:企业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制成品内销补缴进口环节关税、增值税而对占用这部分税款产生的利息。


税前扣除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第十条,从缓税利息的属性判断,是企业正常经营引起的,不属于不得扣除的范围,可以凭海关出具的相关凭证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增值税缓息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增值税缓息不属于税金,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以上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具体的问题,可以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来源: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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