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2022年11月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的公告》 ( 2018 年第 23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的公告》 ( 2021 年第 3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 制定《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现予发布,并根据政策 调整情况适时更新。 一、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优惠事项 企业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 税申报表 (A 类 ) 》 ( A200000 ) 第 7 行 “减:免税收入、减 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申报以下事项: ( 一 ) 免税收入 企业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时,应按照《免税收入优惠事项表》 (表 1 ) 申报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 表 1 免税收入优惠事项表 1.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 2011 年第 36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 取得的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 的利息收入。 2. “ 一般股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 益免征企业所得 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规 定,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 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 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 定的投资收益,但不含持有 H 股、创新企业 CDR、永续债取 得的投资收益。 3. “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 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内地居民企业可 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股息红利所得。 4. “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 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27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 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内地居民企业可 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股息红利所得。 5. “持有创新企业CDR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 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 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2019 年第 52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对企业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 CDR 取 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免 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投资者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股息 红利所得。 6. “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 2019 年第 64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 的,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 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 所得税规定。投资方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永续债利息 收入。 7.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 通知》 (财税〔2009〕122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 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13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 税收入,但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依法认定 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免税 收入。 8.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 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 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 题的通知》 (财税〔2009〕30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中国清 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 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 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 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可申报符 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各项收入。 9.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 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 号 ) 第二条第二项 等税收政策规定,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 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投资者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 规定的收入。 10. “ 取得 的地方 政府债券利息 收入 免征企 业所得 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 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6 号 ) 、《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 (财税〔2013〕5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取得 2009 年、2010 年和 2011 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 2012 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 所得税。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 收入。 11.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 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 41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 行期限的公告》 ( 2021 年第 6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 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 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 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 所得;接受捐赠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 中央银行、 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 入;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 税。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 定的各项收入。 12. “中国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免征企 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 60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对按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签订的 《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和中国奥委会、主办城市、国际 奥委会签订的《主办城市合同》规定,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 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按比例支付的盈余分成收入 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国奥委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各 项收入。 13. “中国残奥委会取得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 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 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017〕60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对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 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国残奥委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 的免税收入。 14.“取得的基础研究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 告》 ( 2022 年第 32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对非营利性科学 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 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 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 定的免税收入。 15. “其他”:企业可申报未列明的其他免税收入优惠 事项的免税收入金额。 (二) 减计收入 企业享受减计收入优惠政策时,应按照《减计收入优惠 事项表》 (表 2 ) 申报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 1.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九十九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 2021=""> 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21="">的公 告》 ( 2021 年第 36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企业以《资源综 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 2021 年版) 》规定的资源作为 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 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可申 报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 的收入乘以 10%的金额。 2. “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 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 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22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对金融机 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金融机构可申报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乘以 10%的金额。 3. “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减计收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 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 号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 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22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对保险公 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计入收入总额。其中,保费收入是 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保险公司可申报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 收入乘以 10%的金额。 4.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 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22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对经省级 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 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 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可申报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乘 以 10%的金额。 5. “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根 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99 号 ) 、《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 2014 2015 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 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2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16〕30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 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2019 年第 57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 对企业持有铁路建设债券、铁路债券等特定企业债券取得的 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可申报持有铁路建设 债券、铁路债券等特定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乘以 50%的 金额。 6. “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减计收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 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 2019 年第 76 号 ) 等税收政策规 定,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 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可申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 家政相关服务的收入乘以 10%的金额。 7. “其他”:企业可申报未列明的其他减计收入优惠事 项的减计收入金额。 ( 三 ) 加计扣除 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应按照《加计扣除优惠事项表》 (表 3 ) 申报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 1.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 费用加计扣除 (制造业按 100%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 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5〕119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 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5 年第 97 号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 问题的公告》 ( 2017 年第 40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 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 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 2021 年第 13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22 年第 10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 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 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 的,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 前摊销。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 3 季度 (按季预缴) 或 9 月份 (按月预缴) 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 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可 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如同时属 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应选择本事项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2.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 费用加计扣除 (其他企业按 75%加计扣除)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 知》 (财税〔2015〕119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 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5 年第 97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 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7 年第 40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 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 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 通知》 (财税〔2018〕99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 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 2021 年第 6 号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22 年第 10 号 ) 等税收政策 规定,除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外,符合条件的企业 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 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 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 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 3 季度 (按季 预缴) 或 9 月份 (按月预缴) 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 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除制造业 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 政策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3.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 费用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按 100%加计扣除)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的通知》 (财税〔2015〕119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5 年第 97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7 年第 40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 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 号 ) 、《财政 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 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 2022 年第 16 号 )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22 年第 10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 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 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 除的基础上,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企业预缴申报 当年第 3 季度 (按季预缴) 或 9 月份 (按月预缴) 企业所得 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 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如同时属于制造业,应选择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 计扣除 (制造业按 100%加计扣除) ” 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上述规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4.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 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按 100%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 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的公告》 ( 2021 年第 13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 告》 ( 2022 年第 10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制造 业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 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实际发生额的 100%加计扣除。企 业预缴申报当年第 3 季度 (按季预缴)或 9 月份 (按月预缴) 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 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 政策规定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如同时属于科技型中小 企业,应选择本事项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5.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 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其他企业按 75%加计 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 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 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8〕99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 2021 年第 6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22 年第 10 号 )等税收政策规定,除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外, 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 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 基础上,再按实际发生额的 75%加计扣除。企业预缴申报当 年第 3 季度 (按季预缴) 或 9 月份 (按月预缴) 企业所得税 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 惠政策。除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外,符合条件的其 他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6.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 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按 100%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 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5〕119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 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 2022 年第 16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 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22 年第 10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为获得 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 相关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自 2022 年 1 月 1日起,再按实际发生额的 100%加计扣除。企业预缴申报当年 第 3 季度 (按季预缴) 或 9 月份 (按月预缴) 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政策。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 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如同时属于制造业,应选择 “企 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 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按 100%加计扣除)”申报, 不得重复申报。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上述规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7.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 (按 100%加计扣除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 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 2022 年第 32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 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 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 并可按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 3 季度(按 季预缴) 或 9 月份 (按月预缴) 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 择就当年前三季度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享受加计扣除优 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相关支 出加计扣除金额。 8. “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 (按 100%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 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 2022 年第 28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 100%加计扣除。凡在 2022 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申报 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设备、器具加计扣除金额。 二、所得减免优惠事项 企业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 税申报表 (A 类 ) 》 ( A200000 ) 第 8 行 “减:所得减免”下 的明细行次申报所得减免优惠事项。企业享受所得减免优惠 政策时,应按照《所得减免优惠事项表》 (表 4 ) 申报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 1.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 (免税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八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试行 ) 的通知》 (财税 〔2008〕149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 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 779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 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2010 年第 2 号 ) 、《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 范围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1〕26 号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 2011 年第 48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 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企业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主要 有: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 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 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 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等。 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盈利项 目 ( 项 目所 得>0,下同) 的免征所得额。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 分别核算确定各项目所得额,并申报盈利项目免征所得额的 合计金额。免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 2.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 得税 (减半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八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试行 ) 的通知》 (财税〔2008〕149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 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 779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 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2010 年第 2 号 ) 、《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 范围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1〕26 号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 2011 年第 48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 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企业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 主要有: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 水养殖、 内陆养殖等。 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盈利项目的减征所得额。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确定各项目所得 额,并申报盈利项目减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减征所得额为 项目所得额乘以 50%的金额。 3.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除农村饮 水工程) 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 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6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 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6 号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 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9〕80 号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 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2〕10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 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 2013 年第 26 号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4〕55 号 ) 等税 收政策规定,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 电力、水利等项目 (不包括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 的投资经营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 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 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 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盈利项目的免征、减征 所得额。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确定各项目 所得额,并申报盈利项目免征、减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其 中,处于免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免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处于减半征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减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乘 以 50%的金额。 4. “从事农村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 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 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 税〔2016〕19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 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 2019 年第 67 号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 公告》 ( 2021 年第 6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对农村饮水安全 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 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盈利项目的免征、减征所得额。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确定各项目 所得额,并申报盈利项目免征、减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其 中,处于免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免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 处于减半征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减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乘 以 50%的金额。 5.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 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八十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 知》 (财税〔2012〕10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 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 得税优惠目录 ( 2021 年版) 〉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 税优惠目录 ( 2021 年版) 〉的公告》 ( 2021 年第 36 号 ) 等 税收政策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 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 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 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 优惠目录 (试行 ) 的通知》 (财税〔2009〕166 号 ) 和《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 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试行 ) >的通知》 (财税〔2016〕131 号 ) 中 目录规定范围的项 目,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 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从事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 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 2021 年版) 》规定范围的项目,若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 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 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盈利项目的免征、减征 所得额。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确定各项目 所得额,并申报盈利项目免征、减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其 中,处于免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免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处于减半征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减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乘 以 50%的金额。 6. “符合条件的一般技术转让项目所得减免征收企业 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9〕212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 知》 (财税〔2010〕111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 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 年第 62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 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116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5 年第 82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 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 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权 或 5 年以上 (含 5 年 ) 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和非独占许可使 用权转让取得的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 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 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 100%的关联方取 得的技术转让所得。 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技术转让项目免征、减 征所得额。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免征所得 额为转让所得;转让所得超过 500 万元的,免征、减征所得 额合计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5000000+ ( 转让所得- 5000000) × 50%。 7. “符合条件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 技术转让项目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 务总局 科技部 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 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20〕61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 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 (含国防专 利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 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权或 3 年以上 (含 3 年) 非独占许可使 用权和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所得,在一个纳税年 度内,不超过 20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20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 持有股权之和达到 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 受上述优惠政策。 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居民 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技术转让项目免征、减征所 得额。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2000 万元的,免征所得额 为转让所得;转让所得超过 2000 万元的,免征、减征所得 额合计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20000000+ ( 转让所得- 20000000 ) × 50%。 8.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 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 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 题的通知》 (财税〔2009〕30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对企业 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 65%上缴给国家的 HFC 和 PFC 类 CDM 项目, 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 30% 上缴给国家的 N2O 类 CDM 项目,其实施该类 CDM 项目的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 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盈利项目的免征、减征 所得额。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确定各项目 所得额,并申报盈利项目免征、减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其 中,处于免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免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处于减半征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减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乘 以 50%的金额。 9.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0 号 ) 、《国家税务总 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 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2013 年 第 77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 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 自项 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盈利项目的免征、减征 所得额。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确定各项目 所得额,并申报盈利项目免征、减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其 中,处于免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免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处于减半征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减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乘 以 50%的金额。 10. “线宽小于 130 纳米 (含 ) 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 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 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 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7 号 ) 、《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 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 〔2016〕49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 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 2018年 1 月 1 日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 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 自项目取得第 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 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 (含) 之前已经 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 (含) 起可按上述政策规定享受 至期满为止。 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盈利项目的免征、减征 所得额。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确定各项目 所得额,并申报盈利项目免征、减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其 中,处于免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免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处于减半征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减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乘 以 50%的金额。 11. “线宽小于 65 纳米 (含) 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 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 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 27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 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 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 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2018 年 1 月 1 日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 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 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 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 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 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 (含) 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 2020 年 (含) 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 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盈利项目的免征、减征 所得额。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确定各项目 所得额,并申报盈利项目免征、减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其 中,处于免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免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处于减半征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减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乘 以 50%的金额。 12.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 (含 ) 的集成电路 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 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 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2020 年第 45 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 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 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高 技〔2021〕413 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 的通知》 (发改高技〔2022〕390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国 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 (含) ,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 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 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 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盈利项目的免征、减征 所得额。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确定各项目 所得额,并申报盈利项目免征、减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其 中,处于免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免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处于减半征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减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乘以 50%的金额。 13.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65 纳米 (含) 的集成电路生 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 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 45 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 务总局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 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 413 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 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 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 改高技〔2022〕390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鼓励的线宽 小于 65 纳米 (含) ,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 项目,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 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盈利项目的免征、减征 所得额。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确定各项目 所得额,并申报盈利项目免征、减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其 中,处于免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免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处于减半征税期间的盈利项目,减征所得额为项目所得额乘 以 50%的金额。 14.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28 纳米 (含) 的集成电路生 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 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2020 年第 45 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 署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 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高技〔2021〕413 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 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 的通知》 (发改高技〔2022〕390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国 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 纳米 (含) ,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盈利项目的免征所得 额。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确定各项目所得额,并申报盈利项目免征所得额的合计金额。免征所得额为 项目所得额。 15. “其他”:企业可申报未列明的其他所得减免优惠 事项的免征、减征所得额。企业同时从事多个项目的,应分 别核算确定各项目所得额,并申报盈利项目免征、减征所得 额的合计金额。 三、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事项 企业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 税申报表 ( A 类 ) 》 ( A200000 ) 第 13 行 “减:减免所得税 额”下的明细行次申报减免所得税额政策事项。企业享受减 免所得税额优惠政策时,应按照《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事项表》 (表 5 ) 申报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 1.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公告》 ( 2021 年第 12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 的公告》 ( 2021 年第 8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 题的公告》 ( 2022 年第 5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对小型微利 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 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 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 得税金额。 2.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九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 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3 号 ) 、《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 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 号 ) 、《科技部 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 通知》 ( 国科发火〔2016〕32 号 )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的通知》 ( 国科发火〔2016〕195 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7 年第 24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 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 业所得税金额。 3.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务院关 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 性税收优惠的通知》 ( 国发〔2007〕40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 2008 年 1 月 1 日 (含) 之后完 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 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 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 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 年至第五年按照 25%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济特 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 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对于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区外 所得按照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事项申报。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 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期满后,仍具备高新技术企 业资格的,按照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事项申报。 4. “线宽小于 0.8 微米 (含) 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 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 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 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 27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 (含) 的集 成电路生产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 (含) 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 (含) 起可按政策规定 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申报符合 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5. “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 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 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2〕27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 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 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7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 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 (含 ) 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 (含 ) 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 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6. “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 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 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2〕27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 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 号 ) 、《财政部 税 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 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7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的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 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 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 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 (含) 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 (含) 起可按政 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申 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7.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 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 号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 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19 年第 68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 ( 2020 年第 29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我国境内 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 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 (含) 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 (含) 起可按 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条件的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 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8.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 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 ) 、《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 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16〕49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 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2019 年第 68 号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 ( 2020 年第 29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我国境内 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 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 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 (含) 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软件企业,2020 年 (含) 起 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可申报 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9. “线宽小于 130 纳米 (含) 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 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 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 号 ) 、《财政部 税 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 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7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 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且经营期 在 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 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 在 2019 年 (含) 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 (含) 起可按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 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10. “线宽小于 65 纳米 (含) 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 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49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 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7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 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 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 ) 等税收 政策规定,2018 年 1 月 1 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 成电路生产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 (含) 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 (含) 起可按政策规定 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申报符合 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11.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28 纳米 (含) 集成电路生产 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 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 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 ) 、《国 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 局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 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高技〔2021〕413 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 署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 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 改高技〔2022〕390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 纳米 (含) ,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 电路生产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 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12.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65 纳米 (含) 集成电路生产 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 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 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 ) 、《国 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 局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 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高技〔2021〕413 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 署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 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 改高技〔2022〕390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 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 (含) ,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 电路生产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 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13.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 130 纳米 (含 ) 集成电路生 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 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 ) 、《国 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 局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 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高技〔2021〕413 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 署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 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 改高技〔2022〕390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 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 (含) ,且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集 成电路生产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 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 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14. “ 国 家鼓励 的 集成电 路设 计企 业减 免企 业所得 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 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 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9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 业,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 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 企业所得税金额。 15.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 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 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 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享受税 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 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高技〔2021〕413 号 ) 、《国家发 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 于做好 2022 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 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 390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 业,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 年度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重点集成 电路设计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 金额。 16. “ 国 家鼓励 的 集成电 路装备企 业减 免企 业所得 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 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 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9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 业,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 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 条件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 企业所得税金额。 17. “ 国 家鼓励 的 集成电 路材料企 业减 免企 业所得 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 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 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 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9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 业,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 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 条件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 企业所得税金额。 18.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减免企业所 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 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 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9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 测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 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19.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 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 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0 号等税 收政策规定,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 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 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可申报符合 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20.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根 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 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 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 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 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 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 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22 年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 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高技〔2022〕390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第 一年至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 10%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重点软件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 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21.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服务外包类) 减按 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 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 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7〕79 号 ) 等税收政 策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服务外包类) , 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 务企业 (服务外包类) 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 所得税金额。 22.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服务贸易类) 减按 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 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 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财 税〔2018〕44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 服务企业 (服务贸易类) ,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服务贸易类) 可申报符合 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23.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 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 号 ) 、《文 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 法 (试行 ) 〉的通知》 (文市发〔2008〕51 号 ) 、《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 行 ) 〉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产发〔2009〕18 号 ) 等税收政 策规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享受 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自获利年 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可申报符 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24.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 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 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 策的通知》 (财税〔2019〕16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从事新 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 企业, 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可 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 政策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5.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 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 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 2021 年第 14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 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 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26.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 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的公告》 ( 2019 年第 60 号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 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 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21 年第 11 号 ) 、《财政部 税 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 2022 年第 4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 第三方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 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27.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 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2012 年第 12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 ) 、《西部地区 鼓励类产业目录 (2020 年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40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 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西部地 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 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 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 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 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和符合《西部地区鼓励 类产业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情况 (保留至小数点后四 位,按百分数申报) 。 企业在优惠区域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就其设在优 惠区域内的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 15%的优惠税率,并按照《跨 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发布,2018 年第 31 号修改 ) 第十八 条规定申报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28. “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 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 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录》范围内的企业, 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 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 按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 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试行) ( 2016 版 ) 》范围内的企业,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已经进 入优惠期的,可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 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53 号 ) 规定享受至优惠期满为止,如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 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 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试行) (2016 版) 》相同产 业项目范围,可在剩余期限内按财税〔2021〕27 号文件规定 享受至优惠期满为止;未进入优惠期的,不再享受财税〔2011〕53 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如属于《新疆困难地区 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与《新疆困难地区 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试行) (2016 版) 》 相同产业项目范围,可视同新办企业按财税〔2021〕27 号文 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29. “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 期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 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1〕27 号)等税收政策规定, 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 《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 围内的企业, 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 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 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试行) (2016 版) 》范围 内的企业,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按《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 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12 号 ) 规定享受至优惠期满为止,如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 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 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试行) (2016 版) 》相同产 业项目范围,可在剩余期限内按财税〔2021〕27 号文件规定 享受至优惠期满为止;未进入优惠期的,不再享受财税〔2011〕112 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如属于《新疆困难地 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与《新疆困难地 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2016 版)》 相同产业项目范围,可视同新办企业按财税〔2021〕27 号文 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30.“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福建 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 29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对设在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的鼓励 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 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企业在优惠区域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就其设在优惠区域内的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 15%的优惠税率,并按照《跨 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发布,2018 年第 31 号修改 ) 第十八 条规定申报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31.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鼓励类产业企业 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 于延续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的通知》 (财税〔2021〕30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对设在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 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企业在优惠区域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就其设在优 惠区域内的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 15%的优惠税率,并按照《跨 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发布,2018 年第 31 号修改 ) 第十八 条规定申报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32.“广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 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 19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对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符合条 件的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 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企业在优惠区域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就其设在优 惠区域内的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 15%的优惠税率,并按照《跨 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发布,2018 年第 31 号修改 ) 第十八 条规定申报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33. “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重点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 (上海) 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通知》 (财税〔2020〕38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对新片 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 民用航空等关键 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 (技术) 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 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 自设立之日起 5 年内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 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34. “海南自 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31 号 ) 等税收 政策规定,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 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 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企业在优惠区域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就其设在优 惠区域内的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 15%的优惠税率,并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发布,2018 年第 31 号修改 ) 第十八 条规定申报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35.“南沙先行启动区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2〕40 号 ) 等税收政策 规定,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符合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 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企业在优惠区域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仅就其设在优 惠区域内的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 15%的优惠税率,并按照《跨 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 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发布,2018 年第 31 号修改 ) 第十八 条规定申报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36. “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 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 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60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对北京冬奥组委免征应缴纳的企业 所得税,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取得的收入及发生的 涉税支出比照执行北京冬奥组委的税收政策。北京冬奥组 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 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金额。 37. “其他”:企业可申报未列明的其他减免所得税事 项的减免企业所得税金额。 四、附报事项 企业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 税申报表 (A 类 ) 》 ( A200000 ) “附报事项”下的明细行次 申报附报事项。企业享受附报事项政策时,应按照《企业所 得税附报事项表》 (表 6 ) 选择申报相应的事项及金额。本 栏目金额不参与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1. “扶贫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 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 公告》 ( 2019 年第 49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 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 2021 年第 18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 (含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 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企业 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扣除金额。 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适用类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 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符合原有软件、集成 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且在 2019 年 (含) 之前已经进 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 (含) 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 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同时符合新出台软件、集成电路产 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选择适用新出台的优惠政策。企 业可根据享受优惠情况选择适用原政策或新政策进行申报。 3.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时间”:高新技术企业根据 申报所属期归属年度拥有的有效期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情 况, 申报证书的发证时间。如企业同时拥有两个高新技术企 业证书,则申报最新证书的发证时间。高新技术企业无论是 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应申报本事项。 五、资产加速折旧、摊销优惠事项 企业可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 ( A201020 ) 第 1 行 “加速折旧、摊销 (不含一次性扣除) ” 下的明细行次申报资产加速折旧、摊销优惠事项。企业享受 资产加速折旧、摊销优惠政策时,应按照《资产加速折旧、 摊销优惠事项表》 (表 7 ) 选择申报优惠事项名称及相关资 产情况。同一资产符合多项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优 惠政策条件的,仅可选择一项优惠事项填报,不得重复填报。 1. “重要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根据《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 (财税〔2014〕75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06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 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 ( 2019 年第 66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 以下简称 “重要行业”) 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 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重要行业 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资产情况。 2. “其他行业研发设备加速折旧”:根据《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 (财税〔2014〕75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06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重要行业以外的 其他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 值超过 100 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 折旧的方法。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 政策规定的资产情况。 3.“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根据《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通知》 (财税〔2020〕31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在海南自由 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 (含自建) 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 超过 500 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固定资产情况。 4.“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根据《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通知》 (财税〔2020〕31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在海南自由 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 (含自行开发) 的无形资产,单位 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可缩短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摊销的方 法。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无形资产情 况。 5.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根 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2〕19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 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企业新购置 (含自建) 的固定 资产,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 速折旧的方法。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 固定资产情况。 6.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根 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2〕19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 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企业新购置 (含自行开发) 的 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可缩短摊销年限或采 取加速摊销的方法。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 定的无形资产情况。 六、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事项 企业可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 ( A201020 ) 第 2 行 “ 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申报资产 一次性扣除优惠事项。企业享受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 时,应按照《资产一次性扣除优惠事项表》 (表 8 ) 选择申 报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及资产情况。同一资产符合多项加速 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政策条件的,仅可选择一项优惠事 项填报,不得重复填报。 1. “500 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根据《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75 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 通知》 (财税〔2015〕106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 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 54 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 行期限的公告》 ( 2021 年第 6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企业新 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允许一次 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可申 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资产情况。 2.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的通知》 (财税〔2020〕31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在海南 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 (含自建) 的固定资产,单位 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 (含) 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 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 上述政策规定的固定资产情况。 3.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的通知》 (财税〔2020〕31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在海南 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 (含自行开发) 的无形资产, 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 (含) 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 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无形资产情况。 4.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2〕19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 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企业新购置 (含自建) 的固定 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 (含) 的,允许一次性计入 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符合条件的企业 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固定资产情况。 5.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2〕19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 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企业新购置 (含自行开发) 的 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 (含) 的,允许一次性 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符合条件的 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无形资产情况。 6. “中小微企业单价 500 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折旧年限为 3 年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 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 2022 年 第 12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中小微企业在 2022 年 1 月 1 日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在 500 万元以 上,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 3 年的设 备、器具,单位价值的 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资产情况。 7. “中小微企业单价 500 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折旧年限为 4、5 年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 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 2022 年第 12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 中小微企业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在 500 万元 以上,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 4、5 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 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其余 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符合条 件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资产情况。 8. “中小微企业单价 500 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折旧年限为 10 年)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 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 2022 年 第 12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中小微企业在 2022 年 1 月 1 日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在 500 万元以 上,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 10 年的 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 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 余 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符合条件 的企业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资产情况。 9. “高新技术企业单价 500 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 除”: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 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 2022 年第 28 号 ) 等税收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凡在 2022 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且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的资产情况。 10. “高新技术企业单价 500 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 扣除”: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 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 ( 2022 年第 28 号 ) 等税收政策 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凡在 2022 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申报符合上述政策且单位价值超过 500 万元的资产情况。 来源:税言税语